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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社区矫正定位手环手段及适用范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探天下}

发布日期:2019-11-01   

  10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会议中对社区矫正定位手环手段及适用范围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草案第30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过批准,可以采用电子定位手段,加强监督管理:(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社区电子定位手段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由刑有两类:一类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高友东委员说,目前社区矫正适用的四种对象都是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认定的有犯罪事实的犯罪人。建议允许对社区矫正对象普遍实施电子监控。

  杜黎明委员说,草案第30条对采用电子定位手段进行了规定。为方便工作需要,及时扩大定位监管范围,应增加兜底性条款。建议在第30条中增加一款:“(四)社区矫正机构经过风险研判,认为存在监管风险,需要进行定位监管的其他情形”。

  “‘电子定位’具体指的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说,“电子定位有多种手段,比如手机定位,或是不可拆卸的电子手环等。如果是不可拆卸的电子手环,其性质相当于戒具,应该由刑事诉讼法规定更为合适。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没有规定进行电子定位。草案中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社区矫正对象佩戴何种电子定位设施,还需要慎重研究。”

  探天下社区矫正电子手环具有定位电子围栏和防拆卸功能等功能,三迅电子专业定制司法矫正手环厂家,更多司法矫正手环问题,欢迎来电咨询矫正手环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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